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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对环境保护督察题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报告)

2024-11-01      浏览:17

中央环保督察三种形式

1、法律分析:中央环保督察的三种形式是指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法律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第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2、法律依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的程序一般包括督察的准备、进驻、报告、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进驻以后开展工作的方式主要包括听取专题汇报、个别谈话、受理举报、调阅文件、走访问询、调查取证、召开座谈会、约见约谈等。

3、督察重点 中央环保督察主要围绕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其治理展开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各级政府和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包括环境法规制定、执行,重大环保项目推进,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等方面。

4、中央环保督察的工作重点已经从单纯对企业进行检查转变为“查督并举州信,以督政为主”。这意味着督察的核心在于推动地方政府和党委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实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察对象不再局限于企业,而是主要针对省级以下的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必要时会深入到市级层面。

5、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公正性,如轮流对各地进行督察、公开曝光和问责等。同时,还建立了严格的评估机制,对地方政府的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这些措施有效推动了各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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