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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2024年版)

2024-11-15      浏览: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七十七条

1、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三款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章规定,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进行处罚。第七十三条中,如未经许可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超标排放,将面临三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未按规定报告环境污染事故或处理的,也可能面临相同金额的罚款。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第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鼓励、支持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创新性研究和先进技术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释义】 本条是关于倾倒记录和报告的规定。

法律分析: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于本法。第三条 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海洋环境,并有义务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加强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鼓励、支持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创新性研究和先进技术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1、第二十八条 国家鼓励发展生态渔业建设,推广多种生态渔业生产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释义】 本条是关于发展生态渔业建设,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规定。

2、【释义】本条法规旨在推动生态渔业发展,保护海洋环境。 生态渔业的发展是优化海洋环境、提升环境承载力的重要手段。相关部门应推广多样化的生态养殖模式,根据海域的具体水质条件,选择适宜的养殖品种和方式。同时,根据不同海洋生物的特点,实施合理的轮养、套养或混养策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于船舶防污文书和设备的管理。根据第十四条的规定,所有150总吨以上的油轮、400总吨以上的非油轮以及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关防污文书,同时满足港务监督的额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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