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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法)

2024-12-13      浏览:15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治地质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山体资源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其他与地质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旨在保障和提升地质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预防和控制地质灾害,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地质环境保护活动,包括矿山地质保护、山体资源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等。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是一项于2008年9月28日在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重要法规。这次会议的决定,标志着条例的诞生,旨在保护和维护江苏省的地质环境,确保其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多项职责和要求,以确保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可持续性。探矿权人在完成勘查作业后,必须对遗留的设施如钻孔、探井、巷道等采取回填和封闭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保障公共安全。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第五章专门针对地质遗迹的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地质剖面、构造剖面、构造形迹、古生物化石及其分布区,如各类典型地质地貌景观,都被列为保护对象(第二十六条)。这些不仅对地质学研究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具有观赏价值。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六章着重于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县级以上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方案,经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上报上一级部门备案,以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执行性。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详情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包括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环境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工程、水文等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和古生物化石保护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与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相适应的经费。

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定正文,旨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定义地质灾害,指自然产生或人为诱发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地震除外),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

云南省地质灾害处置规定正文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障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否则,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对地质灾害的防治方针、规划编制、预案制定、灾害预报、灾害治理、危险性评估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4、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为了确保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改善,以及有效防治可能带来的地质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湖南省依据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出了此条例。凡在湖南省内进行与地质环境相关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条例中的规定。然而,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措施则不适用于此条例的范畴。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针对违反条例的行为将进行严厉处罚。根据第三十二条,若违反条例第十条,即对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未予遵守,将面临责令限期整改的处理。若逾期未整改,将面临停止建设或开采的严重后果,同时可能面临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相关条款。首先,第九条明确了采矿申请的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由具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报告,此报告需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未获批准的,将无法获得采矿许可证。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着重于地质遗迹的保护,强调了政府在这一领域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协同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详尽调查,并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以确保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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